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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2023-12-04 21:57课程 人已围观

本讲介绍了公文的构成要素和格式。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版记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版记。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公文生效标识、附注、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等项目。   公文的印装规格,公文的撰写。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一、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二、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 4个,其中,“起草”、 “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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