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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华经济特权
2024-02-18 20:57自然百科 人已围观
[拼音]:waiguo zai Hua jingji tequan
[外文]:foreign economic privileges in China
指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以侵犯中国主权为特征,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即片面优惠而非平等互惠的原则所取得的经济方面特权。它是外国侵略者在近代中国所享有的特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近代史上的外国在华经济特权,主要的有以下各项:
条约口岸指中国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被迫开放的对外通商口岸。从1842年《南京条约》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起,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根据条约一共开放了77个通商口岸。所有这些口岸,一经开放,按照条约规定,中国政府便无权加以变更(见条约口岸)。
协定关税指根据不平等条约在关税税率上给予外国的片面优惠。先是在《南京条约》中规定进出口关税必须由中外双方进行所谓“秉公议定”,其后在1858年《天津条约》中扩大于内地通过税,使得中国内地子口税率固定为进出口关税的半数,而进出口关税则长期限制在5%的水平上,实征税率甚至多在5%以下。至于中俄和中国与法属安南陆路贸易的税则,又较海关税则减少1/3 ,取得更加片面优惠的待遇(见协定关税)。
管理海关行政海关行政权由中国海关监督转到外国税务司手中,开始于1854年。中国海关为外国税务司控制了95年。其中英籍总税务司赫德一人独掌海关行政达45年之久(1863~1908)。在他主持之下的口岸海关,先后增加到46个。1901年起,通商口岸50里以内的内地常关,也归各口海关税务司兼管。于是,海关总税务司手中,又增加了24个常关和 121个分关、分卡。在这个庞大的机构中,总税务司居于绝对统治的地位。
沿海转运贸易本国产品在本国沿海的转运贸易,属于本国主权范围之内,外国不得参与,这是国际公认的准则。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最初强加给中国的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也没有开放沿海转运贸易的条款。但在五口通商以后,这项权利,实际上已为外国所攫取。在19世纪50年代,往来上海和其他口岸的外国商船,有一半从事沿海转运贸易。5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沿海贸易,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转移到外国船只掌握之中。
内河航行和内地游历通商和沿海转运贸易一样,内河航行和内地通商也属于本国的一项不可侵犯的主权。这一项权利,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也为外国所侵夺。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阻拦。”这是外国势力由口岸向内地伸延的一个标志。从此以后,中国内河全面对外开放,由长江流域扩大到珠江流域,由主流扩大到支流。至于东北三江的通航权,则为沙俄所独占。
租界和租借地两者都是19世纪西方侵略者直接破坏中国主权的重要项目。租界的产生,开始于1845年的上海,租借地的出现,则是19世纪末叶帝国主义列强划分中国势力范围高潮中的产物。截至1905年止,英、美、法、日、德、俄等国曾先后在上海、广州、天津、汉口等地强占租界达30多处。租借地则先后有德租山东胶澳,俄租旅顺、大连,英租九龙和威海卫,法租广州湾。租界是外国对华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侵略的据点,租借地则既是它们的军事基地,又是经济侵略活动的前哨。
口岸和内地土地掠买外国在中国通商口岸和内地非法进行土地掠买,是一项大量的活动。鸦片战争前,外国教会就已经开始在中国内地侵占土地,战后更进一步扩大。20世纪初,全国各地有教堂、会所和教会学校近万处,几乎每一处都拥有房产和土地。在通商口岸,外国银行是进行土地掠买的主要机构。1936年外国银行通过抵押、转押和套购等方式占有的房地产,估计在1亿元以上。所有这些活动,都是没有条约根据的。
银行发钞外国在华设立银行,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中期。它们的设立,没有任何条约根据。它们在中国的活动,不受中国方面的任何制约,享有多方面的特权(见近代外国在华银行)。发行钞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从第一家外国银行(丽如银行)开始, 100年间,在中国发行过纸币的外国银行,至少有20家以上。在中国流通的外国银行纸币,包括外国银元在内,在20世纪初,估计共约14亿元以上,成为直接掠夺中国人民财富的一项重要工具。
口岸设厂五口通商以后,外国洋行遍布中国口岸,其中有不少洋行从事设厂活动。截至中日甲午战争止,外国在华各口岸的大小工厂,将近200家。1895年中日两国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一次规定“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根据“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也取得了在中国投资设厂的特权(见外国在华设厂权)。从此外国资本大量涌进,构成压迫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的巨大势力。
内地开矿和修筑铁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路矿权的争夺,是它们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一项重要内容(见帝国主义对中国路矿利权的争夺战)。早在 1885年法国就提出中国修建铁路要“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1895年又进一步要求法国享有在云南、广西、广东三省开矿筑路的优先权。这一年中法签订的《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中,“议定中国将来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可先向法国厂商及矿师人员商办”(见外国在华开矿权)。越南铁路“可由两国酌商妥订办法,接至中国界内”。三年以后(1898)德国要求修筑山东境内铁路,第一次提出在铁路沿线30里内,德商有自行开挖煤矿的权利。其他各国相继仿效,形成了一个掠夺矿权的高潮。
财政借款和税收管理外国对中国政府的借款,开始于19世纪50年代。甲午战争以后,外国对华借款的范围和数额,显著扩大和增加(见中国近代外债)。截至1927年止,中国历届政府所借外债,总数在30亿银元以上。在这一时期中,借款方式由一国借款到多国联合的银行团借款,借款权限由一般借款到优先借款,借款抵押由关税扩大到厘金、盐税和常关税收。而借款抵押之税收,由中国人掌管变为外国人掌管,税款之存放,由中国国库转入外国银行,使中国财政主权受到极大的损害。
邮政管理西方国家在中国原有的邮递系统之外,擅自设立它们的邮政机构,在19世纪60年代初即已出现。它们利用非法成立的邮局,不但邮递信件,而且“揽寄应税包裹,使奸商得以乘隙偷漏”。1896年由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炮制的邮政官局,开始了对中国邮政的全面侵夺。这个名为中国邮政官局的机构,却“不要雇中国官员而要让赫德总揽一切”。因此,所谓邮政官局,不过是海关总税务司署的一股。各口海关税务司的管域,就是邮政分局的管区。各口税务司也就是分局的当然邮务长。随着邮政由口岸向内地伸延,外国势力进一步扩大到海关所不及的地区。到1906年中国政府成立邮传部接管邮政之时,全国各府、州、县所设邮递局所,已达2800处。
电讯交通外国对中国电讯主权的侵犯,在有线电讯方面,发生较早。19世纪70年代初,通过海底电缆,中国和欧洲建立了电讯联系。外国电讯公司就开始在中国进行活动。1907年中德《会定电报事宜合同》规定,中国“凡有建造或扩充水、陆电线或无线电报以及用他法通电之事,德国电局在中国当享满足优待”。这是帝国主义侵犯中国电讯主权的第一次条约记载,而且第一次由有线电扩大到无线电。1918年中日《无线电台借款正合同》,进一步授权日本以在中国承办无线电台的权力,《合同》中规定“中国政府于三十年内须付承办人以管理之全权”,这是对中国无线电讯主权的明显破坏。
航空运载外国对中国航空主权的侵犯,开始于国民党政府统治的中华民国时期。1929年美国的航空发展公司与国民党政府订立合同,在中国开辟上海—汉口、南京—北平、汉口—广州三条邮务航线。第二年国民党政府交通部又与美国飞运公司订立合同,成立中美合办中国航空公司,“经营在中国之航空运载业务”。在中国航空公司中,美国掌握机航组的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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