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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

2023-02-23 13:54自然百科 人已围观

春秋战国时期以孔丘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儒家创立后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里仅指先秦儒家。

先秦儒家除孔丘外,还有两个最主要的代表:一为战国中期的孟轲,一为战国末期的荀况。他们对孔丘的思想都作过重大发展。但孟轲的思想体系基本上仍是孔丘的体系,他是孔丘的忠实继承者,因此人们往往把孔孟并提而有所谓“孔孟之道”。荀况对孔丘思想的发展更大,且有部分质变。他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和他们的政治思想一样,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

维护“礼治”

为了维护“礼治”,孔丘在“礼坏乐崩”的春秋末期仍然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在法律上,他主张必须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只有在礼乐的指导下,刑罚的运用才能得当,才不致使人们无所适从。

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

(1)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孔丘首倡“正名”,要求纠正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反对犯上作乱,反对僭越。孟轲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不容背离。荀况则把确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大本”。

(2)坚持“亲亲为大”。礼治是宗法和等级相结合的产物。孔、孟尤重“亲亲”的宗法原则,一再强调“笃于亲”,认为“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甚至当“亲亲”与法律发生矛盾时仍然坚持亲亲,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见亲亲相隐)。孔、孟不强调“任人唯亲”,主张“举贤才”,“尊贤使能”,但必须由亲及疏、由近及远。荀况更重“贤能”,主张“贤能不待次而举”,可以破格提拔。不过他也认为在贤能相等的前提下,应当由亲及疏。

儒家还鼓吹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西周以后,神权不断动摇,统治者开始利用天地、阴阳等自然现象来论证礼的合理性与永恒性,认为天地、阴阳都有上下、尊卑之分,因而把这些现象附会为划分尊卑贵贱的依据。后来的儒家,特别是以孟轲为代表的思孟学派,继承和发展了这种思想,神秘地赋予“天”以封建伦理道德属性。从而论证礼的合理性与永恒性。他们还把礼具体化为“父慈、子孝、兄良、弟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等十种“人义”。其间虽然互有要求,但并不是对等的,而是体现了宗法等级原则,后来即演变为指导封建立法的“三纲五常”。他们又把人们的喜、怒、哀、惧、爱、恶、欲等“七情”,说成是与“天理”对立的“人欲”。“人欲”不能任其随意发展,必须用原于“天道”的“人义”加以治理,否则就会“坏国、丧家、亡人”。因此,儒家认为礼是不可动摇的,“失之者死,得之者生”。

提倡“德治”

儒家在统治方法上,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仁政”,主张“王道”,反对“霸道”;相对地说,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儒家的德治包含三方面内容:

(1)“省刑罚,薄税敛”。儒家吸取了以往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经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的重要性及其反抗力量的强大,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主张减轻刑罚和赋税,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刑峻法。孟轲指出:“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荀况也曾引证古语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他们认为使人民衣食无着是引起犯罪和反抗的主要根源,因而主张富民。这种思想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对后世经济立法曾产生良好影响,是儒家思想中最有价值的部分。

(2)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基于“德治”、“仁政”,儒家认为统治人民不应靠刑罚而应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孟轲主张“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为了“化性而起伪”、改恶为善和禁恶劝善,既重刑罚也重教化。儒家所谓教化,就是进行礼教,除剥削者内部外,主要是对劳动人民灌输宗法伦理道德和等级观念,同时宣扬重义轻利,目的是使人们习于顺从而不反抗。

(3)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儒家虽重教化,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然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丘曾赞赏使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两手的统治者。荀况也说“明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治之经,礼与刑”。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儒家总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后人把它归结为“德主刑辅”。

重视“人治”

儒家既主“礼治”、“德治”,必重“人治”,轻法治。因为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突出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又要求有能以身作则、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的统治者,也重视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因而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儒家始终坚持“人治”。其基本论点是:

(1)“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好坏,主张“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的“贤人政治”。

(2)有治人、无治法。荀况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并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著名论断。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先秦儒家的这些法律观点,经过改造,基本上都为后世所继承,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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