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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2024-01-02 20:17综合 人已围观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原告:刘×× 男 汉族 1968年8月1日生 安徽省长丰县人
住址:安徽省××县××乡××村
现住:常州市××路××号
被告(一):周×× 男 汉族 28岁 江苏省淮安市人
住址:江苏省淮安市××区××镇××巷
被告(二):蒋×× 男 汉族 26岁 常州市武进区人
住址:武进区湖塘镇××村委××2号,
电话:
被告(三):常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经理
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
电话:
被告(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常州市××路××号××楼,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666元、残疾赔偿金838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822.5元、营养费720元、交通费109元、误工费6067.3元、护理费17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医疗费33491.2元,以上合计177037.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一)周××驾驶苏D/E××中型普通货车沿梅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合欢路与梅花路十字路口时,遇被告(二)蒋××驾驶苏DJ××轿车,车内乘坐原告刘××、陈××、蒋××、蒋××、陈××沿合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轿车前部分与中货右前部相撞,致轿车内原告刘××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钟楼大队认定,被告(一)周××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二)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起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8年2月25日就诊于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施行了左肾切除术和胰尾切除术,并于2018年4月3日出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受了极大的肉体和精神痛苦,为解决赔偿事宜,原告积极与各被告联系,均无任何答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滴滴: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该技术主要是为后排乘客在发生撞击时提供躯干部位的保护,因为在车内,后排乘客并不像前排乘客一样有正面气囊保护,在发生撞击时同样有可能因为巨大的惯性前冲造成伤害,可充气的安全带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碰撞发生时,位于安全带中的安全气囊弹出,缓冲由于惯性所导致的躯干前冲,此时安全带气囊与人体躯干的接触面积较未展开气囊时提升五倍,大大增加了受力面积,使得安全带在束缚躯干惯性前冲时身体所受的压强大大降低,防止安全带在束缚中引起的二次伤害。同时较大体积的充气囊能够对颈部和头部起到一定的束缚作用,降低后排乘客的受伤风险。 该安全带对于后排的儿童也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在碰撞时宽大的充气囊能够更有效减少安全带勒住颈部造成的窒息风险。同时,由于内部充气以及圆形的边缘,使该安全带的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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