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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2024-01-02 20:16综合 人已围观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常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原告(一):卢××(系受害人卢××的父亲) 男 汉族 ××市人 1958年3月6日生
住址:江苏省××市××号
原告(二):刘××(系受害人卢××的母亲) 女 汉族 ××市人 1958年5月24日生
住址:江苏省××市××号
被告(一):孙×× 男 汉族 ××市人 40岁
住址:金坛市××镇××街××号 电话:
被告(二):戴×× 男 汉族 ××市人 1953年3月6日生
住址: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电话:
被告(三):阮×× 女 汉族 ××市人 1953年11月27日生
住址:××市××镇××村委××村××号
电话:
被告(四):尹××(系××市××加油站业主) 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
住址:××市××村
电话:
被告(五):蒋×× 男 汉族 金坛市人 1961年10月14日生
住址:金坛市××镇××南路××号
电话:
被告(六):黎×× 男 汉族 常州市人 1981年3月21日生
住址:常州市××区××镇××村委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 元,丧 葬 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医药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交通费 元,住宿费 元,误工费 元,以上费用合计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1日,被告(一)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重型罐式货车沿常州市通江大道快速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江大道月星家具城南侧100米处时,遇戴××无驾驶证驾驶苏××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客即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卢××沿路西半幅快速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因被告(一)驾车对路面动态观察不细,其重型罐式货车车头左前角撞击二轮摩托车左侧,致戴××、卢××二人受伤,二车受损,发生事故,卢××、戴××两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次日死亡。该事故后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戴××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卢××负事故责任,因上述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为解决赔偿事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判如所请。
此 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滴滴:常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该技术主要是为后排乘客在发生撞击时提供躯干部位的保护,因为在车内,后排乘客并不像前排乘客一样有正面气囊保护,在发生撞击时同样有可能因为巨大的惯性前冲造成伤害,可充气的安全带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碰撞发生时,位于安全带中的安全气囊弹出,缓冲由于惯性所导致的躯干前冲,此时安全带气囊与人体躯干的接触面积较未展开气囊时提升五倍,大大增加了受力面积,使得安全带在束缚躯干惯性前冲时身体所受的压强大大降低,防止安全带在束缚中引起的二次伤害。同时较大体积的充气囊能够对颈部和头部起到一定的束缚作用,降低后排乘客的受伤风险。 该安全带对于后排的儿童也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在碰撞时宽大的充气囊能够更有效减少安全带勒住颈部造成的窒息风险。同时,由于内部充气以及圆形的边缘,使该安全带的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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