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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的写作规则
2023-12-04 21:57课程 人已围观
•章程是党派或团体等组织,用于规定自身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形式和行动准则等内部事务的一种文书。
•章程的使用范围有限:一是党政和社会团体。二是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一般不用这一文种。
•章程具有法规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制定章程要以政策、法律为依据,以保证其法定的权威。同时,章程又是这个组织的根本法则,该组织的所有成员都要按章程的条文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违背了章程的规定,要受到组织的惩处或遣责,乃至被开除出组织。
•章程一般由标题、通过的时间和会议、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题。因为章程规范的对象只是有关组织的各个方面,所以章程的标题由制定者加文种组成,如《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会议。任何章程都只能在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上正式产生。因此,要在标题之下以括注的形式注明什么时间、什么会议通过。通过的日期也就等于发文日期。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及某一组织的宗旨、任务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的指令性文书。 1.制发机关特别高。全国性的条例,由国务院、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发,地方性条例,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发。各地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一般不得称“条例”,但可制定规定、办法等。任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发条例。 2.条款式的写法。条款的层次从大到小依次可分七级:编、章、节、目、条、款、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这种写法是为了便于执行,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执行者一目了然。这种条款式还要求“章断条连”、“条连款不连”,即“章”的序号全篇通连。每章结束另起一章时,“条”的序号也依次通连下去,如第一章有三条,第二章的第一条应写第四条,其余类推。章条款的序数一律用汉字,不用阿拉伯数字。 3.三分式的结构。条例正文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有些不标明“章”,只标明“条”的,开头一条或一、二条就是总则,最后一条或一、二条就是附则,中间的几条就是分则。 4.说明性的表达。其它公文有说明,也有叙述、议论,而条例几乎纯粹是以说明的方式 进行表达,它并不叙述有关情况、工作过程以及背景,也用不着一条一条去申诉理由、议论条例有关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5.条例还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内容的严密性、相对的稳定性等特点。
规定的写作 •标题。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事由加文种组成。二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如果规定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在规定文种前应加“暂行”二字。 •签署。一般由制定单位的领导签署。正文。由序言、规定内容和施行说明等部分组成。 1.是由序言、主体、结语组成。序言部分一般写明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常用“为了……特制定本规定”或“为了……根据……特制定本规定”的格式。主体部分写明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条行文。它是原则性的规范要求和具体约束措施的高度结合。应按先原则、后具体,先主要,后次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定事项应简明具体、前后一致,并以“可”“应”“不得”的肯定语气行文,以显示其强制力。结语部分一般写施行说明、适用范围、执行日期、制定细则、解释权等。 2.是条目式。若规定仅某一事项或某一问题而发,则多采用此种形式。这种写法也可以划分出层次,一般前一两条写制定本规定的原因、目的、依据等。中间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后几条写施行的说明。 3.是由序言、小标题、结语组成。这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的不同在于:主体部分列若干个小标题,以统领本标题下的内容,小标题下用序码排列条目内容。
办法的写作 •标题。一是发文单位、事由加文种组成。二是事由加文种组成。后一种使用较多,如果是短期限的或者是临时的,还在“办法”之前加“暂行”“试行”,有的还要加“实施”二字。 •发布的单位和时间。一般放在标题之下,注明由何单位于什么时间发布,并用括号括上。有的放在文末。放在标题之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比较重要的办法。 •正文有三种结构形式。一是前言、主体、和结尾。前言要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意义和作用等。主体写具体的措施、办法。这部分的内容要从主到次,从直接方面到间接方面排列,一般分条列目行文。结语要写明要求、希望。有的办法无结语。二是总则、分则、附则式。总则和分则写法基本同前一种前言和主体的写法一样,而附则一般要写明办法的实施意见,包括解释权、实行日期等。三是条目式。这种写法既无前言、结语,也不分总则、分则、附则,而是从开头到结尾用“条”通下来,一贯到底。 •办法的写作中“应该”与“可以”这两个词通常结合使用,这正是办法所有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和持点在语言上的表现。在撰写时,有些办法政策性很强,不是本单位有权制定的,或者虽有权制定,但又觉得把握性不大,就要及时向上一级业务领导部门请示。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及某一组织的宗旨、任务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的指令性文书。 1.制发机关特别高。全国性的条例,由国务院、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发,地方性条例,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发。各地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一般不得称“条例”,但可制定规定、办法等。任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发条例。 2.条款式的写法。条款的层次从大到小依次可分七级:编、章、节、目、条、款、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这种写法是为了便于执行,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执行者一目了然。这种条款式还要求“章断条连”、“条连款不连”,即“章”的序号全篇通连。每章结束另起一章时,“条”的序号也依次通连下去,如第一章有三条,第二章的第一条应写第四条,其余类推。章条款的序数一律用汉字,不用阿拉伯数字。 3.三分式的结构。条例正文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有些不标明“章”,只标明“条”的,开头一条或一、二条就是总则,最后一条或一、二条就是附则,中间的几条就是分则。 4.说明性的表达。其它公文有说明,也有叙述、议论,而条例几乎纯粹是以说明的方式 进行表达,它并不叙述有关情况、工作过程以及背景,也用不着一条一条去申诉理由、议论条例有关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5.条例还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内容的严密性、相对的稳定性等特点。
规定的写作 •标题。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事由加文种组成。二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如果规定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在规定文种前应加“暂行”二字。 •签署。一般由制定单位的领导签署。正文。由序言、规定内容和施行说明等部分组成。 1.是由序言、主体、结语组成。序言部分一般写明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常用“为了……特制定本规定”或“为了……根据……特制定本规定”的格式。主体部分写明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条行文。它是原则性的规范要求和具体约束措施的高度结合。应按先原则、后具体,先主要,后次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定事项应简明具体、前后一致,并以“可”“应”“不得”的肯定语气行文,以显示其强制力。结语部分一般写施行说明、适用范围、执行日期、制定细则、解释权等。 2.是条目式。若规定仅某一事项或某一问题而发,则多采用此种形式。这种写法也可以划分出层次,一般前一两条写制定本规定的原因、目的、依据等。中间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后几条写施行的说明。 3.是由序言、小标题、结语组成。这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的不同在于:主体部分列若干个小标题,以统领本标题下的内容,小标题下用序码排列条目内容。
办法的写作 •标题。一是发文单位、事由加文种组成。二是事由加文种组成。后一种使用较多,如果是短期限的或者是临时的,还在“办法”之前加“暂行”“试行”,有的还要加“实施”二字。 •发布的单位和时间。一般放在标题之下,注明由何单位于什么时间发布,并用括号括上。有的放在文末。放在标题之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比较重要的办法。 •正文有三种结构形式。一是前言、主体、和结尾。前言要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意义和作用等。主体写具体的措施、办法。这部分的内容要从主到次,从直接方面到间接方面排列,一般分条列目行文。结语要写明要求、希望。有的办法无结语。二是总则、分则、附则式。总则和分则写法基本同前一种前言和主体的写法一样,而附则一般要写明办法的实施意见,包括解释权、实行日期等。三是条目式。这种写法既无前言、结语,也不分总则、分则、附则,而是从开头到结尾用“条”通下来,一贯到底。 •办法的写作中“应该”与“可以”这两个词通常结合使用,这正是办法所有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和持点在语言上的表现。在撰写时,有些办法政策性很强,不是本单位有权制定的,或者虽有权制定,但又觉得把握性不大,就要及时向上一级业务领导部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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