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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T.

2023-02-23 12:39自然百科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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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出身于牧师家庭。牛津大学毕业后任W.卡文迪什伯爵家庭教师。1640年革命爆发后,避居法国,并任当时流亡法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威尔士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后因发表《利维坦》一书遭到反对而返回O.克伦威尔执政的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期间,其著作又遭禁止。

《利维坦》(1651)是霍布斯的代表作。书名取自《旧约·约伯记》中所讲的巨大海兽,借以表示国家具有巨大的权力。他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利维坦》中。所著《论公民》(1642)一书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由于人类畏惧死亡,倾向和平,根据反映理性的自然法要求,他们相互立约建立了国家。这时,为了和平与秩序,人们必须将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统治者(君主)。统治者的权力(主权)是绝对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如果实行分权,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统治者掌握一切对内对外权力,甚至有权控制臣民的思想和学说;臣民的自由权只以统治者所不过问者为限。统治者的意志体现为国法,即向臣民发布的命令。国法必须由国家制定。统治者是唯一的立法者,也只有统治者才能废除法律。统治者本身不受法律的限制,习惯只有在统治者默认以后才能取得法律效力。当一个国家征服另一个国家而仍沿用旧法律时,这种法律已成为征服者的法律,其立法者就不再是原先制定的人而是使它继续生效的人。无论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其效力均来自国家,即其统治者的意志。解释法律的权力也必须操在统治者或他所任命的官员手中。

他还认为自然法体现理性,永恒不变,代表正义、公道、和平、慈爱等道德律;它首先要求在有和平希望时,应力求和平。由此引伸出“己所欲者,乃施于人”等自然法规则。在建立国家后,自然法和国法范围相同,两者差别在于国法是成文的,自然法是不成文的。他还认为实在法又可分为神的实在法与人的实在法。人的实在法中又分为分配法和刑法,前者规定臣民的权利,用以确定财产的取得和持有以及行动的自由,是对所有臣民而言;后者规定对犯法如何惩罚,是对执法官员而言。他又认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自然法的公道原则有正确理解;

(2)有富贵不能淫的精神;

(3)在作出判断时摆脱一切喜怒爱憎等感情的影响;

(4)听讼时有耐心,注意力集中,善于记忆并能分析问题。

霍布斯反对神学和教会权力,但与其他古典法学派不同,他主张君主专制,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著作中,他被认为是具有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倾向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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