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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2:05自然百科 人已围观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起诉是指提出诉的诉讼行为。诉的基本特征有三:

(1)提出这种请求的一方,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和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该权益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3)请求的目的,是为了使法院通过审判,保护受到侵犯和发生争议的权益。

诉的法律性质

从诉的法律性质看,可以把诉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前者是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即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确认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请求的合法性,是导致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实质上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制度,一种保护权益的手段,它受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后者是通过法院对侵犯权益和对权益发生争议的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即要求明确与其对立的一方(被告)的义务和要求对方履行这种义务。它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实质上它是实体法中,主要是民法中的一种制度。它受实体法规范所调整。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具有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形式,没有前者,后者不可能得到实现;后者是前者的内容,没有后者,前者就成为毫无意义的活动。

诉权

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叫做诉权。根据其法律性质,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又叫起诉权,它的内容即起诉要件。它是请求法院对权益的争议进行审判的一种权利。后者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即要求明确被告的义务和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他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二者都具备,原告即可胜诉。只有起诉权而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然导致原告败诉;没有起诉权,法院则不予受理或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诉的种类

诉可分为三种: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

是要求法院以判决认可原告请求有理,并责令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不自动履行,可依法强制执行,故又称执行之诉。

确认之诉

是要求法院作出查明和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要求以判决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称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以判决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称消极的确认之诉,又称否定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又名变更法律关系之诉、消灭法律关系之诉,或称形成之诉。它要求法院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以判决认可当事人之间某种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给付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它的执行性。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要求查明原来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以原来存在的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根据法律事实而提出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请求。关于诉的分类,在古代罗马法时期,是以给付之诉为原则,确认之诉为例外,没有变更之诉。近代立法,一般采三者并重的原则,但学术界仍有否定设立变更之诉的见解。主要理由有二:

(1)变更之诉系要求确认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应存在,因此可并入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中如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则可并入给付之诉。

明确诉的种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主张其权益;便于法院主动搜集调整证据,合理地组织审判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诉的要件

每一个诉的具体内容,都由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组成,这种因素叫做诉的要件。它使诉特定化,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的重要依据。

诉的标的

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给付之诉的标的,是原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它不专以给付金钱或有体物为限,还包括要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主张。确认之诉的标的,是原告要求确认的某一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标的,是原告要求变更、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某一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正确确定每一诉的标的,不仅为区别不同的诉和决定管辖所需要,对于审查起诉要件和征收诉讼费用都是必不可少的依据。

诉的理由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称为诉的理由,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对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险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的理由。法院为了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变更,即法院虽然判决原告胜诉,但所根据的具体事实不一定是原告所持的理由,而是法院经过调查所证实的客观真实。诉的标的不能变更。变更诉的标的,意味着在原当事人之间以另一个诉代替了原来的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了负责解决应由它解决的争议,可以令原告另行起诉或径自以另案处理。诉讼立法和审判实践中,承认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它的含义是:基于原来所提出的、要求法院以判决(或调解)解决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改变请求的数额或具体的标的物,或者要求改变作为、不作为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与作法,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法院对争议的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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